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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行骗记

1999-03-30 来源:光明日报 肖春燕 我有话说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冒充电视台女记者的诈骗案件。一个20多岁的普通女子冒充电视台记者,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骗取现金30多万元,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然而这一切又实实在在发生了。

“神通广大”的“女记者”

镜头一:1998年5月11日早9时,淄博市桓台县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接到市电视台一个叫魏红的女记者的电话,说有事找他。大约一小时后,一位衣着入时活泼大方的“女记者”来到了张总的办公室。“女记者”和张总一见如故,她自我介绍是市电视台专题新闻部的,有一次曾和张总吃过饭,并对张总的口才、风度大加赞赏。张总虽记不起什么时候和这位“女记者”吃过饭,但见“女记者”像老朋友一样亲切、友好,倒也没多想。闲谈中,“女记者”悄悄告诉张总,市委某书记是她的叔叔,市电视台专题部主任跟她关系非同一般,办个事什么的很简单,他们也算“老朋友”了,以后有事尽管找她。聊了半天,“女记者”终于“言归正传”,面带羞色地对张总说,她今天来是想跟张总借点钱,她爱人分房需交钱,想跟他借25000元,并认真地说张店区财委主任可以为她借钱作保。豪爽的张总大气地说:“既然你是电视台的,就不用人做保。”张总当即借给“女记者”3万元。当天下午,“女记者”称钱不够,又借走5000元。两天后,“女记者”又打来电话,说朋友答应借给她的钱一时拿不上,需再借5000元。在她的一再请求下,张总又借给她5000元。

镜头二:1998年6月17日,淄博市张店区某商场边的一个卦摊前,妇女密某和同事刘某在领孩子算卦,一年轻妇女领着一个1岁多的孩子在旁边观看。密某等人往回走时,年轻妇女追上来,自称是市电视台的记者,她刚才观察发现她们的孩子挺有表演天赋,她可以介绍他们拍电视。密某等人听了“女记者”的话惊喜万分。次日上午,密某和7岁的儿子及其朋友和12岁的女儿跟“女记者”去了济南,到了山东省话剧院某院长家,院长不在家,院长夫人接待了他们,她看了孩子们的表演后说挺好,以后有什么事尽管找她。出来后密某和朋友对“女记者”感激不尽。这时“女记者”不好意思地向密某提出:“现在我还有个事需要大姐帮忙,我家买房子需交16万元钱,你能不能先借我3万元?我一定尽快想办法还上。”满心欢喜的密某正觉得不知怎么报答“女记者”好呢。到家后,密某马上想方设法凑了2.2万元给了“女记者”。

镜头三:洪翔(化名)是淄博某歌舞团职员,1998年8月16日他接到市文化局某领导的电话,称市电视台女记者王虹要为其表妹介绍对象,问洪翔是否有意,洪翔觉得难拂领导一片关怀便同意了。三天后一位穿戴漂亮的女记者来到洪翔宿舍。“女记者”非常健谈,无意中透露她与某市长关系很熟,并说她刚从省邮电局张局长处要了三个名额,其中一个名额还未安排,告诉洪翔如果有合适的人选她可以优先考虑。洪翔一听,正好其姐早已下岗,还没有工作,如能得到这个名额不是很好吗?当天晚上,“女记者”打来电话说行,并让洪翔的姐姐准备好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和25000元钱,并于第二天又给了洪翔四张《淄博市邮电局调动审批表》和四张《淄博市邮电局调动政审表》。洪翔的姐姐对办事一向认真的弟弟非常信任,对此事也深信不疑,并为自己能得到这样的机会深感庆幸。经济拮据的她想方设法多方举债凑齐了25000元钱,于当天下午交给了“女记者”。

好梦成空

张某、密某、洪某等人自从把钱给了“女记者”后,“女记者”便难得露面,所答应的事也都没有一点消息。洪翔到市电视台一问,根本没有叫王虹的女记者。洪翔大呼上当,遂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通过洪翔、张某、密某等人的介绍,公安人员推断三人所说的“女记者”同为一人。经过进一步调查,案情水落石出。

“女记者”的真面目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有关线索,将“女记者”依法拘留。经审查,终于揭开了“女记者”的真实身份。

“女记者”今年26岁,真名叫魏红,1990年毕业于山东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淄博灯泡厂工作,1993年调入淄博市煤气公司。1996年至1997年间,她曾设法在淄博电视台干过临时工,跑广告业务,她发现许多人对电视台的记者都非常推崇,办个事什么的特别容易,心想,何不利用这个机会想办法搞些钱呢?

魏红首先把目光放在了身边的亲朋好友身上。她见姑家表姐正为孩子上学的事发愁,便乘机吹嘘说她可以帮忙。1997年4、5月间,魏红以能帮助表姐刘某调入淄博商厦工作和将她的孩子送入山东体校上学为名,先后分六次骗取刘某现金3.97万元。她的“表演”才能也由此而一发不可收拾。除本文开头所述的三次诈骗活动外,1998年5月,她以能将山东铝业公司职工曹某和张某之子送入山东体校上学为名,骗取两人现金10.1万元;1998年4月,她以能将淄博市第二棉纺织厂职工于某之子调入淄博市邮电局工作为名,先后四次骗取于某现金5.1万元;以能帮助淄博华厦商场职工王某调入淄博市邮电局为名,骗取其现金3万元;同年9月,自称是淄博电视台工作人员,以能将张店宾馆的刘某调入淄博市电业局工作为名,骗取刘某现金2.5万元。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魏红竟先后诈骗9人次,共骗取现金33.37万元。

作恶多端终有报

1999年2月5日,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处魏红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魏红表示服判,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

至此,沸沸扬扬的魏红诈编案终于落下帷幕。然而案件带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不论是个人工作的变迁,还是望子成龙,最主要的是要依靠自身扎扎实实的不懈努力,而不应是寄希望于一些非正常的捷径。另外对于那些陌生的甚至是熟悉的大吹大擂之人,我们是不是都应该保持一定的警惕呢?……愿善良的人们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错误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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